发表时间:2009-04-30
水是生命之源,水对人类的重要可想而知。在市场经济时代,水不仅仅作为一种资源被人类所共享,更应该成为一种产业,经营利用起来,才能体现水业的民生取向特点。
发表时间:2009-04-29
东土于近日奔赴迪拜参加“2009年中东国际环保,水处理及能源博览会(WETEX 2009)”,该展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性资源平台,为国际公司提供水,能源和环保领域的最新技术和解决方案.
发表时间:2009-04-29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发表时间:200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09-04-29
积极推进历史性转变,着力克服长期制约环境保护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加强法制,增加投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发表时间:2009-04-29
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以投资作保障,通过落实规划、落实资金、落实项目,把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落到实处。
发表时间:2009-04-29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多方面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对我国的影响初步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
发表时间:2009-04-29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表时间:2009-04-29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表时间:2009-04-28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发表时间:2009-04-09
根据废碱液湿式氧化处理装置工艺的特点,利用先进的CITECT组态软件、新型PCC 可编程工业计算机控制技术、优化多级模糊控制理论,设计了废碱液湿式氧化处理装置微机自控系统。
发表时间:2009-04-09
介绍了PLC三层通信网络在大型城市污水处理监控系统—青岛市污水处理监控系统中的应用,成功的实现了大区域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发表时间:2009-04-09
城市生活污水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早期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是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排放到附近下游水体之中,利用水体的稀释以及水体自净作用来进行简单的处理,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目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城市生活污水的水量不断加大,水质也越来越复杂,仅仅依靠稀释及水体自净作用处理过的污水已经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会对下游水体产生较大的污染和影响。
发表时间:2009-04-01
PUWORLD(09/03/27)——在第二十二届“中国水周”期间,陶氏水处理事业部宣布,将在上海陶氏中心建立水处理技术应用中心。该中心致力于提高中国及亚太地区的水处理技术应用能力,更好地为这一地区的合作伙伴及客户提供服务,以实际行动响应本届水周“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主题和号召。
发表时间:2009-03-25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